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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在非化工园区建设加氢站!新疆布尔津加氢站管理办

发布时间:2024-05-15 04:24:52 来源:贝博平台下载链接 作者:贝博官网ballbet

  11月24日,布尔津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布尔津县加氢站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件指出:允许在非化工园区建设制氢加氢一体站。制氢加氢一体站规模不得超过3000kg/d,储氢容器总容量不得超过3000kg。

  第一条氢能是未来国家能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氢站是为氢能设备设施提供能源补给的基础设施。为加快推进全县加氢站建设、规范加氢站运营管理、保障加氢站运行安全、促进全县氢能产业健康安全持续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自治区氢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加氢站,是指为氢燃料电池汽车或氢气内燃机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等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包括单独建设的加氢站、加氢合建站和制氢加氢一体站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加氢站的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等管理。各类加氢合建站中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建设和运营仍从其原有规定。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加氢站的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商科工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气象、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落实监管责任。

  (一)住建部门负责加氢站工程及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加氢站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负责加氢站核发或批复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氢站布局规划编制工作,制定促进加氢站发展的相关政策,负责加氢站项目立项审批(备案)工作;

  (三)商科工信部门负责根据氢能产业发展要求,积极实施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推动氢能先进技术研发和装备制造,积极引导加氢站建设;

  (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加氢站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并依法牵头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氢站特种设备和计量器具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加氢站销售的氢气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核发加氢站的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氢燃料道路运输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许可并做好行业监管工作;

  (八)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批准后的加氢站布局规划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管系统,并依法做好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等工作;

  (十一)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加氢站运营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任主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和落实消防法律及日常消防管理制度;主要监管部门必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监管制度。

  (十二)门负责组织氢燃料电池汽车、氢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查处道路交通相关违法行为;

  一是责任主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和落实消防法律及日常消防管理制度;二是主要监管部门必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监管制度。

  第五条 加氢站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审批服务制度,在项目前期手续办理阶段,各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有序实行同步并联办理或提前对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各自专业范畴的审批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部门(单位)、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加氢站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加氢站安全生产水平和信息化水平。

  第七条 县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商科工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加氢站布局规划。加氢站的规划按照适度超前原则,结合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统筹实施,综合考虑汽车加气站、加油站及充电设施的分布,与经济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做好衔接,统筹落实加氢站专项规划。

  第八条 加氢站选址应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项目单位须依法取得或租赁加氢站建设用地。经营性加氢站原则上按照商业用地用途有偿使用,工业园区内或加氢站配套的制氢工厂(含储存氢气设备)不对外经营的按照工业用地有偿使用。在符合加氢站布局规划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鼓励加油(气)、充(换)电站利用站内原有建设用地改(扩)建加氢设施,鼓励新布局加油(气)、充(换)电站同步规划建设加氢设施。

  第九条 允许在非化工园区建设制氢加氢一体站。制氢加氢一体站规模不得超过3000kg/d,储氢容器总容量不得超过3000kg。

  第十条 加氢站的设计、施工、建造等应当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2010)、《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34584-2017)、《氢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示范运行配套设施规范》(GB/T29124)、《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等相关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用地、林草审批。对于新建加氢站及需要扩大用地面积的加氢合建站,须向自然资源、林草部门提出用地、林草征占用申请,自然资源、林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供地、林草征占用手续。

  1.新建加氢站(含合建)及现有加油(气)、充(换)电站按照相关规定可以扩建加氢站的,应依法依规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现有加油(气)、充(换)电站红线范围内改(扩)建加氢设施但不新增建(构)筑物,原已办理加油(气)、充(换)电站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无需再办理加氢站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四)建设审批。住建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已依法取得土地、规划手续,且经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的加氢站工程项目,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审批工作,审批通过的核发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气象部门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加氢站工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出具核准文件;依据相关规定,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相应机构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五)竣工验收。加氢站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消防、雷电防护装置、环境保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等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向属地职能部门申报。

  第十二条 加氢站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安全评价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 加氢站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要求,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四条 加氢站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布尔津县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

  第十五条 加氢站参照城镇燃气加气站管理,由住建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氢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相关法律法规核发加氢站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具体许可程序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执行。

  (一)经依法登记的企业,氢气经营区域、供应方式和规模、氢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全县加氢站布局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氢气气源,并与氢气供应企业签订氢气供应意向协议(制氢加氢一体站除外);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加氢站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氢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的企业应当按要求向加氢站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 加氢站依法取得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氢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有效期3年。燃气经营许可证(氢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的申请、变更、注销、撤销、撤回、吊销等参照《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经营性加氢站在投入运行前,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氢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和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三)氢气销售价格应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站内加氢机及其他显著位置公示车用氢气价格、业务办理流程、服务承诺和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氢站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制定停气工作方案,合理安排停业、歇业时间,应当提前7日将停气工作方案在加氢站醒目位置进行公开。

  第二十一条 加氢站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等有关规定为氢燃料电池汽车提供车用气瓶充装服务。加氢站只能通过加氢机向汽车储氢瓶加氢,禁止向其他容器加氢(制氢加氢一体站通过氢气充装柱向氢气管束车充装氢气除外),禁止在站外加氢。

  第二十二条 加氢站应对进站氢气配送车辆进行管理并承担站内相应责任,不得接收无有效危险货物承运资质的配送车辆所配送的氢气入站。

  第二十四条 加氢站运营企业应对设备设施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应急维修、备品备件和更新报废等提出安全管理规定,制定站内主要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在主要操作点上标示相关安全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危险区域及重要设备处张贴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相应安全警示标志。

  定期开展设备维护、保养、检验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雷电防护装置应按法律法规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雷电装置防护检测机构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测。

  第二十五条 加氢站运营企业应依法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安全检查,明确巡查、检查的内容和周期。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对暂时无法整改的隐患,应制定有效防范措施,明确整改完成期限,必要时应暂时停产停业。

  (一)加氢站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至少1人,加氢站作业人员每个班次不少于2人,配备检查人员每个班次至少1人。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规范操作,不得进行有可能带来安全隐患的操作,对于其他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负有提醒、劝诫、制止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加氢站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加氢站可能发生的氢气泄漏、火灾、爆炸或其他事故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第二十九条 加氢站运营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每两年对加氢站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 加氢站运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同时按照应急预案实施现场处置。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一条 鼓励加氢站运营企业建立和使用加氢站数据采集和智能化管控平台,采用信息化技术对站内氢气设备运行、气瓶充装记录、氢气质量、安全监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车次加氢数量和当日氢气挂牌价等信息进行管理,并定期保存以下数据,其中音视频数据的保存时限不少于三个月;非音视频数据的保存时限不少于一年。

  第三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行政审批,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加氢站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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