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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城市地下燃气管线

发布时间:2024-02-12 17:47:20 来源:贝博平台下载链接 作者:贝博官网ballbet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线的事故发生,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宿迁市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地下燃气管线工作机制。

  (一)第三方施工定义。本规定中的第三方施工是特指非燃气管线权属单位或个人,在燃气管线规定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工程施工,包括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燃气管线安全和造成风险隐患的施工行为。

  (二)第三方禁止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实施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管线安全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1.核实燃气管线详细资料。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书面咨询燃气企业关于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下燃气管线情况,并将相关材料提供给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2.做好现场管线交底。取得施工现场燃气管线资料后,应组织燃气企业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指认管线位置并交底,同时进行图文记录,由各方签字盖章并存档。不能确认管线准确位置时,应组织施工、燃气等单位人工开挖核实,划定防护范围。

  3.建立燃气管线防控排查清单。在工程开工前,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地下燃气管线进行专项排查梳理,建立地下燃气管线第三方破坏防控专项排查清单,摸清发生第三方破坏的重要风险区位和防控时间节点。

  4.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线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5.强化施工期间保护措施。施工范围或者毗邻区域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的,在工程施工中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与燃气企业签订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各项要求,建立完善施工期间燃气管线安全保护措施。当接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报告或者燃气企业通知,现场施工存在影响燃气管线运行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燃气管线技术资料,在项目设计文件中考虑燃气管线保护要求,绘制精确的地下管线综合设计图,对涉及到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安全防范指导意见。在设计交底时,应包含地下管线迁改和保护管理等内容。

  1.配合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在工程开工前,应与建设单位、燃气企业应共同制定燃气管线保护方案,同时,组织人员现场踏勘,核实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管道情况,并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对数据不确定的点位,应主动向建设单位和燃气企业沟通。在不能确定燃气管线具体位置时,禁止随意开挖。

  2.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施工动土确认制度,制定动土作业方案和燃气管线专项保护方案。施工范围或者毗邻区域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的,施工现场告示牌应明晰相关管道燃气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注警示信息和燃气管线保护要点。在燃气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需提前24小时通知管道燃气企业,邀请燃气企业派员进行现场指导。

  3.规范现场施工行为。严格按照燃气管线保护方案要求,对地下燃气管线进行探挖复核,在现场做好临时警示标识,明确管道埋深、走向及防护范围。采取机械施工作业的,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并做好安全防护和技术指导。禁止在燃气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机械挖掘、铲推和碾压作业,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裸露、悬空等破坏燃气管线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4.禁止盲目野蛮施工。因现场环境发生变化导致燃气管线安全警示标识缺失、移位的,或发现地下燃气管线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燃气企业。待与燃气企业现场交底确认,补齐燃气管线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安全保障措施真正落实后方可施工,杜绝盲目施工、冒险施工、野蛮施工。

  在工程开工前,督促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线保护方案,并督促其按照保护方案要求,落实各项燃气管线保护措施。在施工范围或者毗邻区域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的动土作业施工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动土作业方案和燃气管线专项保护方案,督促施工单位组织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尤其是铲车、挖掘机、等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地下燃气管线保护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并签字确认。工程施工中,应进行旁站监理,发现存在危及地下燃气管线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1.及时反馈地下燃气管线情况。燃气企业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咨询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建设单位所咨询范围内有无地下燃气管线情况。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的,应当在接到咨询1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配合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现场踏勘,指认管线位置并初步交底。现场踏勘后1个工作日内,应当出具书面反馈意见,对照咨询范围告知地下燃气管线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在向建设单位书面反馈地下燃气管线情况时,应当明确办理咨询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工程范围、施工工期、咨询范围、咨询意见有效期及注意事项等内容。提供的地下燃气管线资料应当明确燃气管线的材质、管径、压力、走向、埋设方式、埋深(标高)、施工方法等内容。当因地形地貌发生改变,不能确认地下燃气管线准确位置的,应当告知并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取人工开挖等方式,探明燃气管线情况,划定防护范围。

  2.配合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的,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管线保护方案。对采取非开挖定向钻(拉管)施工工艺的建设项目,应认真研判可能对燃气管线运行造成的安全风险,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商定落实专项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在配合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同时,应制定并提供第三方施工保护地下燃气管线安全警示资料或宣传手册,认真宣贯地下燃气管线保护要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入剖析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线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3.严格落实燃气巡线制度。建立健全燃气管线巡查监督考核制度,强化巡线人员安全责任,实行分片、分段包干,责任到人,加强巡检情况的检查督查,提高巡线质量,及时发现、处置燃气管线安全风险隐患。对有可能影响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的施工现场,应调整优化管道日常巡查周期,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的燃气管线和管道控制阀门巡查周期不少于1天一次。

  4.加强工程施工现场指导。在接到施工单位现场指导邀请后,应积极配合,按约定的时间派专人进驻施工现场指导,指导施工作业,发现施工单位不规范操作导致危及管道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5.及时劝阻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巡查发现未签订燃气管线保护方案或者未落实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存在违规作业情况的,巡线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向现场施工负责人发放燃气管线保护告知书;施工现场无签收相对人或制止无效、拒签的,巡线人员应现场拍照留证,立即报告燃气企业,并盯守现场。燃气企业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报告属地燃气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一)迅速启动预案。当第三方施工破坏地下燃气管线后,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在第一时间向建设单位、公安机关、燃气企业等有关单位报告。燃气企业在接报后,应立即启动预案,科学处置,及时控阀,迅速抢险,尽快消除安全隐患,并按规定将相关情况上报燃气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二)加强舆情管控。燃气企业在核实完燃气管线破损情况及是否影响下游用户用气后,应当迅速通过官方媒体发布停气通知等相关信息,告知用户停气时间、预计通气时间等信息,避免给群众带来恐慌情绪。各地网信部门应加强对燃气管线破损信息的网络舆情监控,确保不发生负面网络舆情。

  (三)落实闭环管理。燃气企业在启动预案进行抢险的同时,要及时将相关抢险的阶段性进展情况上报燃气主管部门。当抢险完毕并完成管道保压,准备恢复供气时,应再次上报燃气主管部门,并做好用户告知工作。

  (一)从严从重顶格处罚。各地燃气主管部门在接到燃气企业关于第三方施工破坏地下燃气管线报告后,要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对未制订保护方案或未签订保护协议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违法查处率100%,造成损失的,还应当督促相关单位依法进行赔偿。对施工造成管线破损的,一律顶格处罚,并视情况对施工单位作停工整改处理,直至整改符合要求方可恢复施工。

  (二)加大问责处理力度。因破坏燃气设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致人死亡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进行内部责任倒查,并对所有涉事责任人员启动问责。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公安、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建立健全燃气领域安全生产事故案件联合查处工作机制。对事故隐瞒未立即报警,或瞒报,或故意覆盖损坏的燃气管线设施,或当事人逃离现场,或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三)公开曝光破坏行为。凡发生第三方施工破坏地下燃气管线的施工单位,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通过电视台进行公开曝光。因破坏燃气设施发生安全事故的,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还要组织对涉事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于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在事故所在地公共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四)组织实施信用惩戒。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因违反建设程序、冒险作业或者违规作业导致燃气管线破坏的,各地燃气主管部门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视情况分别作出相应信用惩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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