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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 安全管理办法》的

发布时间:2024-05-15 08:46:00 来源:贝博平台下载链接 作者:贝博官网ballbet

  为了加强我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无锡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管理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安全管理,促进我市加气站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气站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加气站负责人是各站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加气站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加气站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制定完善各类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加气站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场站内的燃气设施进行定期巡查、检修和更新,及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行。

  第七条 加气站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在加气场所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禁止吸烟、禁止带火种、禁用使用手机等安全标志;加气站出入口车辆限速、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禁止行人进入等交通标志标线。设备区应当设置围栏等防护设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八条 加气站内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紧急切断系统等安全保护装置以及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按照规定定期检验检测。

  第九条 加气站经营企业在站内进行燃气设施施工、维修、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加气站经营企业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从事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严格遵守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条 加气站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加气站经营企业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加气站经营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企业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一)为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工作人员不得在加气站内穿着带钉铁掌的鞋或者易产生静电的化纤服装;

  (二)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进行加气、卸气作业,做好加气、卸气作业前后的安全检查工作,作业过程中做好监护,并不得擅自离开正在加气、卸气的车辆;

  (一)气瓶钢印、检验标志不清、无法识别气瓶相关信息的,或者气瓶盛装介质类型与充装气体类型不一致的;

  第十六条 加气作业时,天然气汽车停靠稳固,人员下车站于安全区域,后备箱打开,方便操作人员能履行充装前和充装后的检查职责。

  第十七条 加气站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加气站应当进行每日安全巡查,检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有无违规操作等影响安全的行为。

  每班交接时要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同时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夜间安全巡查。

  安全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行为,妥善处置安全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安全巡查应当填写加气站安全检查表,参加安全巡查的人员应当在安全检查表上签名,并注明检查时间,检查表应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安全隐患,加气站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加气站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负责人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安全管理负责人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安全隐患未消除之前,加气站负责人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不能确保安全,随时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二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文字、图像等方式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工作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加气站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负责人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三条 对于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的安全隐患,加气站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消除,并将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报送燃气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加气站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加气站安全基本情况和加气站安全管理情况。安全管理档案应当记录详实,全面反映加气站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一)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具有储气设施,使用加气机为机动车加注车用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包括CNG加气站、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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