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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2022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整界定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2024-05-16 12:34:12 来源:贝博平台下载链接 作者:贝博官网ballbet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社会单位尤其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令第61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令第120号)《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冀公消〔2010〕69号)《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冀政办〔2013〕37号)等法律法规,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现将全市2022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整界定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2021年已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单位未发生变化的,直接确定为2022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于新增的符合界定标准的社会单位,应依法申报;对于重点单位中因调整、整合或消失且已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条件的,应及时上报,由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后从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对于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依法纳入消防安全重点管理范畴。全市社会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参照《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认真核对,凡符合标准的单位,要主动向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申报,提交重点单位申报备案材料。经3个工作日核准确认后,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向申报单位送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告知书》,并告知单位“户籍化”管理系统用户名和密码,各单位应按要求完善基础信息,落实专人进行系统日常管理维护。同时,符合火灾高危标准的单位,要完成消防安全评估,及时录入“户籍化”管理系统。

  4.总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单层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设在建筑物地下室及四层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5.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品且店内存放总量达固体300公斤以上、液体1立方米以上的化工商店。

  1.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汽车、钢铁、医药、机械制造、烟草、纺织、制革、造纸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业企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及其管理组织。主要包括: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工商、文化、安全监管、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行业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要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结合单位特性加强员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等“四个能力”建设,保证消防工作经费,积极应用先进的消防安全管理技术和设施设备,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 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要在建筑物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后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或者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确定申请人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直接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本单位全面负责,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火灾高危单位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班组),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专员,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执行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按照《河北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DB31/535-2011)《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DB43/T581-2010)要求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一)熟练掌握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

  (三)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组织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监督检查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

  (五)监督检查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单位内部动用明火作业,并督促做好现场监护;

  (六)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员工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专员调整后,要在1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建筑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总平面布置有利于灭火和应急救援,建筑结构有利于防火和疏散逃生。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等要设置明显标志。

  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既有建筑,要结合建筑改造改善消防条件。涉及砖木结构文物古建筑的,整改方案要经专家论证确定。

  第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要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明确专人管理并定期实施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要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要报本单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班组)审批,经消防安全管理专员确认现场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施工人员应落实现场安全监护措施。

  第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要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提示用语等,告知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及自救逃生方法。加强安全疏散设施管理,主要疏散通道地面要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六条 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临时避难区域,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逃生避难设施。逃生避难设施要设置明显标识。

  (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当地消防安全规定及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的要求;

  第十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每季度要开展一次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为主要内容的自我评估工作,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进行综合判定。自我评估结果及时通过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要建立消防安全专业评估制度。每年至少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业评估,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并于本年度12月10日前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接受火灾高危单位委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委托合同,及时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如实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报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的抽查,对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重处理,并及时公开其消防安全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 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和设置在城镇附近的较大规模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的火灾高危单位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要根据承保条件和消防安全专业评估状况合理确定保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在火灾风险评估、消防安全检查及防灾防损科研等方面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制定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建立消防安全评价体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监管、质监、税务、海关等部门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状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作为单位信用评估的重要依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纳入单位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各行业要将本行业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纳入行业信用评价体系;信贷征信机构要依法收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情况信息,并提供征信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归口管理部门(班组)的业务指导,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人员要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存档备查。

  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在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要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第二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要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定期实施维护、保养。对设置固定自动灭火、火灾报警和机械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要与专业服务机构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委托其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火灾高危单位,每年委托依法设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结果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火灾高危单位,要建立消防安全巡检管理系统,并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二十六条 对消防安全专业评估、防火检查、巡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要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本单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班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专员要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报告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及负责整改的部门(班组)、人员,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消除前,单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十七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班组)或者人员要将整改情况记录送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班组),经消防安全管理专员验收合格后,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书面反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九条 大型发电厂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等火灾高危单位,要建立专职,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其他火灾高危单位要建立保消联勤队,根据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实际确定联勤队员数量,配备满足灭火救援工作需要的消防器材。保消联勤队员要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内容。

  发生火灾时,火灾高危单位的专职或保消联勤队要根据预案,先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或者实施救援,在公安到达后,按照火场指挥员的要求,配合做好灭火救援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强化火灾高危单位灭火救援实战演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至少对火灾高危单位组织一次灭火救援实地实装演练。

  第三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要建立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培训机构和人员,按照下列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对员工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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