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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市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

发布时间:2024-05-15 09:31:29 来源:贝博平台下载链接 作者:贝博官网ballbet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及《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21〕25号)精神,现将修订后的《六安市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线日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21〕25号)要求,市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重新修订。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改革方式的有关要求,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相关改革配套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降低制度易成本,以逐步构建明规矩于前、寓监管于中、施重处于后和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严惩戒的审批监管机制为目标,做到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效率。

  (一)实施范围和内容。根据《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全省2021年版)》,市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共2项,即:“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和“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详见附件1)。

  1.对“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采取的改革方式为实行告知承诺。市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窗口)编制相应的标准化办事指南(详见附件2)及《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3、附件4)。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选择“告知承诺制”或一般程序审批模式办理。对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金安区、裕安区、市开发区局(下称:“三区”局)、市环卫处、市淠河管理处要在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监管,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要求的,相关单位及时抄送市局,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同时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监管中发现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对其今后同一事项申请,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采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按照原有办事流程进行审批。

  2.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采取的改革方式为优化审批服务(详见附件7)。市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窗口)会同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科要优化申请材料和审批流程、时限,取消前期需由申请人提供的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科要进一步明确审查内容、审查要求、审查方法和判定标准,提高审批结果的可预期性。

  (三)持续提升审批服务效能。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规范改革事项全流程“一网、一门、一次”服务。推动行业监管数据与公共信用信息数据、网上政务服务数据对接共享,提升业务协同能力和政务服务效率。加快“四电”和“长三角政务地图”推广应用,进一步提高服务供给能力。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承担监管责任,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详见附件5、附件8),有效做好监管记录,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形成“事前管标准、事中管检查、事后管处罚、信用管终身”。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科要加强对金安区、裕安区和市开发区范围内管道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的“互联网+监管”;金安区、裕安区、市开发区燃气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已办证的燃气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

  各单位要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安徽)(下称:“协同监管平台”)、“六安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下称:“双公示”平台)和“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下称:“综合监管系统”),归集、反馈、共享相关信息,及时认领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精准反馈相应涉企经营许可信息、监管处罚信息。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扎实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机关科室和局属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组,加强统筹协调,确保“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工作落实。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要把行政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局将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敷衍塞责、工作不力、延误改革、刁难市场主体的,进行严肃问责。

  (三)加强宣传培训。深化政务公开,通过局网站、微博等多种渠道,宣传“证照分离”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内容,扩大公众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订)

  1.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1、市局负责金安区、裕安区、市开发区区域内该事项审批发证、“双随机”抽查和反馈工作,并对全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服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市环卫处负责生活垃圾处置经营服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市淠河管理处负责城区水域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服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窗口)负责该事项经营服务许可受理、转办、发证、审批结果公开及信息反馈工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验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1、市局负责金安区、裕安区、市开发区区域内该事项(管道燃气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审批发证、“双随机”抽查和反馈工作,并指导金安区、裕安区、市开发区的燃气行业管理;局公用事业管理科具体负责管道燃气和燃气汽车加气站的报批审查、材料审核、实地核查及“互联网+监管”工作;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窗口)负责许可事项受理、转办、发证、审批结果公开及信息反馈工作。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审函〔2021〕159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21〕25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审批改革部署,优化审批服务,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诚信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在我市申请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形式审批办理。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订)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

  (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四)《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鼓励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1.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2.有相应的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3.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4.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5.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

  (六)《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21〕25号)。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的企业,应当分别满足以下(一)(二)款的要求。

  1.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2.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3.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6.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1.卫生填埋场、焚烧厂和堆肥厂的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2.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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